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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0725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(新)

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

2019-07-25 18:56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╱即時報導

行政院會今天通過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」草案,將送請立法院審議。由於中高齡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、體耐力下降、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,因此草案明定「禁止年齡歧視」,並提供穩定就業措施及促進失業者就業,以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。若違反禁止年齡歧視,雇主最高將被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。

勞動部次長林明裕指出,專法有5個重心:「1彈、1禁、3補助」,「1彈」是雇主可以用定期契約雇用中高齡勞工,增加雙方彈性;「1禁」是禁止企業對高齡者、銀髮人才有差別對待;「3補貼」是指政府對失業的中高齡者有相關失業救濟、對在職中高齡或高齡者有職務再設計補助、對原雇主繼續聘用65歲以上勞工有獎助辦法。

這項草案共9章45條,適用年滿45歲以上者。草案定義「中高齡者」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人,「高齡者」指逾65歲之人。除本國國民外,與國人結婚且獲准在台居留的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,也都適用。

草案規定,雇主應依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,協助提升專業知能、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,提供友善就業環境;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,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交流,支持雇主推動「世代合作」。

草案第2章「禁止年齡歧視」明文規定,雇主對求職或受雇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不得以年齡為由差別待遇。對於招募、甄試、進用、分發、配置、考績或升遷等;教育、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;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;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雇等,都不得以年齡因素,對求職者或受雇者有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。

雇主違反禁止年齡歧視規定者,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。在求職者或受雇者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後,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;求職者或受雇者也可針對年齡歧視,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
雇主不得因受雇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,否則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對於違反禁止年齡歧視者,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並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應按次處罰。

此外,草案第5章「支持退休後再就業」,對於65歲以上勞工,雇主得以「定期勞動契約」雇用。在定期契約期間,不適用勞基法有關勞工強制退休的規定,除符合資遣規定,不得提前終止契約,並須依法發給資遣費。

關於「促進失業者就業」,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應協助其就業,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,並得發給相關津貼、補助或獎助。

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,台灣在去年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(65歲以上老年人口超過14%),推估將在8年後(2026年)達到「超高齡社會」的標準(65歲以上老年人口超過20%);隨著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轉變,15至64歲工作人口自2015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逐年減少,為因應未來勞動市場可能出現的勞動力短缺風險,政府透過各種政策、方案及修法,多管齊下,希望提升各年齡層的勞動參與率。

蘇貞昌指出,過去有些人過早離開職場或退休,現在雖為中高齡或高齡者,但實際仍有體力、技術、經驗及意願重返職場,政府也要活化這方面的人力資源,促使他們繼續投入國家發展所需;這項草案即是以制定專法方式,促進及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勞動參與。他指示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,早日完成立法程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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